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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认证和有机认证两个不是一回事儿

   日期:2020-12-30     来源:有机认证网    浏览:89    评论:0    
核心提示:很多人提起农产品和食品时,总用绿色有机认证来说事儿。现阶段,绿色和有机认证不是一回事儿。官方的解释是这样的:有机产品包括
 很多人提起农产品和食品时,总用“绿色有机认证”来说事儿。现阶段,“绿色”和“有机认证”不是一回事儿。官方的解释是这样的:


有机产品包括食品、棉、麻、竹、服装、化妆品、饲料(有机标准包括动物饲料)等"非食品"。目前我国有机产品主要是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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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依据的是农业部绿色食品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但对用量和残留量的规定通常比无公害标准要严格。

严格上讲,有机认证的标准比绿色食品要高,有机认证规定不使用农药和化肥,绿色呢,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

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政策法规

2017年6月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绿色产品合格评定结果采信指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标准草案中提到:现有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以继承与并行为原则。对当前已有的、符合绿色产品要求的合格评定结果进行科学、有效地采信,避免重复评定;对纳入绿色产品合格评定目录中的已有认证项目应以市场为导向,在一定阶段内与绿色产品合格评定保持合理并存。也就是说,绿色产品认证推出后,有机认证也可能同时存在一定的时间。具体如何进行过渡及转换,需要进一步关注此方面的动态。

绿色食品.jpg


2017年8月8日,认监委发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化“十三五”建设任务与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根据业务部门确定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实施规则,完成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生成证书、获证产品追溯信息码,提出一品一码追溯方案。该计划中所称绿色产品认证,来源于此前国务院发布的对于绿色产品相关的要求。

2014年4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施行。


有机认证将来会纳入到绿色产品认证中

根据认监委《合格评定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函附件6编制说明,有机认证将来会纳入到绿色产品认证中,有机产品的生产是绿色产品中很重要的一类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是绿色产品认证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绿色食品.jpg


有机认证纳入到绿色产品认证后,有什么新的要求?

管理体系的要求。GB/T 33761-2017 《绿色产品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中,绿色产品的定义为: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耗少、品质高的产品。可见,绿色产品突出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评价通则》中要求企业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且应按照GB/T 24001和GB/T 19001分别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评价通则》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但不排除后续被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编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时参考引用。因此企业想要进行绿色产品的认证(或者从有机认证转换为绿色产品认证),需要从现在开始,加强环境体系建设,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未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应着手准备,争取在绿色产品全面推广之前,通过该体系认证,为产品的高品质获取更有力的身份证明。

  评价指标的要求。有机产品的生命周期和评价指标,包括:资源获取(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种植、养殖、加工)、储藏/运输/销售、使用。《评价通则》中提出遵循绿色高端引领原则,在确定评价指标基准值时,以当前国内符合所有指标要求的该类产品比例不超过5%,符合每个单项指标要求的该类产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为取值原则以体现绿色产品的优势。可以看出绿色产品的认证是非常严格的,想要通过绿色认证,需要加强各个环节对应指标控制的有效性。

有机食品认证.jpg



未来有机产品认证会有哪些变化?

绿色产品标识

2017年4月27日认监委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绿色产品标识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信息编码组成。鉴于目前为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时标识的样式、使用要求可能有所变化。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到标识的切换过渡问题,后续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文件予以明确。

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一定阶段内合理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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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将相关产品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


    (1) 凡进入市场的农、畜产品,应提供相应产品质量及产出证明,主要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产地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2) 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认证的农、畜产品,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3) 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畜产品,实行人市抽检制度。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畜产品,实行人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4) 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5) 按照规定需要包装销售的农、畜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并加贴相应标识。

    (6) 凡在本市经营农、畜产品的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依法建立规范的购销台账,详细记载农、畜产品收购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账要和检疫证及畜产品实物相符,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2年。经营农、畜产品的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产品品牌、来源和检测结果,张贴《检测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等。

    (7) 本市的宾馆、酒(饭)店、单位食堂,必须使用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建立严格的产品购人登记制度,索要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记录产品收购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证物相符。

    (8) 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场(厂),应当自行或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畜产品实行上市前质量安全检测,并如实向经营户提供检测报告单;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9) 进入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场(厂)所屠宰的畜禽,应提供相应产品质量证明,主要包括:产地检疫证(出县境检疫证)、免疫标识、产地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单。
 

  要了解更多,后续需要关注的相关内容有:绿色产品标准清单(质检总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目录(质检总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质检总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服务平台(认监委负责)以及2016年7月22日质检总局审议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整合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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