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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步骤和申请条件

   日期:2021-01-21     来源:济南创远    作者:济南创远    浏览:14    评论:0    
核心提示:2014年5月20日,总装、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2014年5月20日,总装、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装计[2014]809号),根据装备重要和涉密程度,对装备实施分类审查。传统的“四证”认证要求将根据企业情况有所变化。
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审查管理办法》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二、申请认证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规定:产品和服务属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专业产品)的承制单位必须进行保密资格认证。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产品本身不涉密但背景、用途等涉密的,由采购方和承制方签订保密协议,应急或短期生产秘密级产品的,由采购方按照有关保密标准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生产机密级(含)以上的产品或长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对于军选民用产品的承制单位不再进行保密资格认证。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8、成立三年以上。(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审查认证机构
        1、一级保密资格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
        2、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
四、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申请书;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已为认缴登记制,也需要验资报告、复印件);
        7、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需在5年以上(含5年),且土地房产性质合法;
        8、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订货合同、技术协议书或意向性协议、意向性研制任务书,各地要求不一)。
五、申请认证程序
        1、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简称《密级证明表》)。已经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还应提供涉密订货合同(协议书、任务书),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提供意向性订货合同(协议书、任务书)。
    《密级证明表》及相关合同、协议书一般由合同甲方提供。但《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规定: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总部和军队各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在各职责范围内,根据企业承担或拟承担项目的密级,依据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企业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其中,军队下达的装备采购计划、组织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含配套合同)涉及的保密资格认证申请单位,由申请企业持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建议,到相关保密资格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企事单位依据《密级证明表》或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建议所列密级进行内部贯标。
        3、向上级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申请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
        4、审核通过后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进行保密资格认证现场审查。
        5、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查批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审备案。
        6、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颁发《保密资格证书》。
        7、由于各地对保密资格认证政策执行差异,在保密资格申请材料、初审、现场审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建议申请企业因地制宜,妥善应对。
六、认证后事项
        1、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
        2、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应当接受复查;
        3、保密资格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提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4、企业涉及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资本构成重大变化、企业性质重大变化、搬迁、保密等级提高等事宜的,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变更审批手续。
七、认证收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
八、咨询时间
        咨询时间视所在地区和委托单位条件而定,一般在6-10个月。
九、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1、进行保密资格认证总体策划;
        2、指导建立保密管理体系;
        3、编制保密法律法规资料、学习资料、考试资料;
        4、负责保密专业知识培训和涉密人员培训(8学时以上);
        5、指导防护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
        6、指导编制和宣贯保密管理制度;
        7、负责指导定密工作;
        8、指导涉密人员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10、指导经费等保密条件保障工作;
        11、负责指导各项台帐记录的编制管理工作;
        12、指导保密管理档案编制工作;
        13、指导编制《申请书》等申报资料;
        14、提供认证后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
        15、承担双方约定的其他咨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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