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案例:
参保后只要认定为工伤,就应当由甚金支府待遇吗?
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等各项保险费。乙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合作合同,乙公司认为与该劳动者之间系合作关系,没有为该劳动者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应否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有关人员认为,甲公司已经为该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该劳动者既然属于工伤,就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承担责任,否则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又有何意义?
解答:工伤保险有双重功能,一是保护劳动者,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果劳动者仅仅在一个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工伤都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待遇,不仅有违工伤保险的基本原理,而且将影响工伤保险甚金的可持续性。在低风险单位参保,承保高风险单位的事故风险,将使甚金面临风险。在上述案例中,劳动者在乙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除非属于执行甲公司事务,或者甲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并派遣劳动者至乙公司工作,在这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受伤应当认定为甲公司的工伤,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相应待遇;否则,劳动者如果被认定为在乙公司受到工伤,则不应当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相应待遇(适用先行支府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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