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方向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和评选工作。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济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指标要求:
(一) 基本条件指标要求(同时具备)
1.连续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者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
3.近2年企业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
4.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企业应当至少达到以下4项专项条件指标中的任意1项。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注重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能够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配套服务或者能够专业生产成套产品、系列产品、系列零部件。企业从事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近两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70%以上。
2.精细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精细化,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标准化体系认证,主导产品、服务通过相关产品认证等。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特色的产品。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1项以上。
4.创新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10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上述指标要求并符合本条所列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者属于量子科技、超级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装备、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半导体材料、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十大高端产业;或者属于区块链、先进电磁驱动、空天装备、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高性能集成电路、先进低温制冷、基因检测及治疗、脑科学与类脑科学、氢能源及燃料电池十大前沿产业的;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产品的。
第八条 近五年内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持制(修)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标准已颁布实施的,不受第六条所列指标条件限制。
第九条 近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受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行政处罚的;受过信用联合惩戒的。
第十条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和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
2.各区县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3.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数据、上传有关佐证材料。
4.各区县对申报资料初审,在初审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6.根据评审结果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公示名单。
7.对公示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8.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公布企业名单。
9.对济南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单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
3.包含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文本,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文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5.属于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的需提供查新报告或者鉴定证书。
6.企业名称等工商注册登记内容出现出现重大变更的须提供工商注册登记变更证明。
7.申报通知要求应当提供的与申报主题有关的其它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申报年度根据本办法发布申报通知,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本办法未尽事宜,将通过申报通知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企业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公布为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相关内容予以财政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关于印发〈济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