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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发布两条公告,涉及CCC认证,6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0-06-14     浏览:34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涉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香港和澳门的开放事宜,将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0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2019年11月21日,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涉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香港开放事宜,将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推进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落实,认监委制定了实施指南,现予以公布。 

 

认监委   

  2020年5月22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指南

 

内地与香港2019年11月21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的修订协议)及其附件,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7项。其中,第4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5项涵盖《CEPA服务贸易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6、7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已有开放措施。以上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第1、2、3项为修订及新增开放措施。实施指南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工作。具体合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施范围

1. 产品范围

CCC目录内所有产品。

2. 产品产地

任何地区加工或生产的产品。


(二)检测机构资质和监管要求

香港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CCC产品检测业务,应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以下简称香港认可处)认可,具备CCC产品检测能力。

香港认可处应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一条、相关C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准则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对香港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CCC产品检测能力进行确认,并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发出确认文件。对于已确认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香港认可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确认其检测能力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香港认可处通过监督评审发现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香港认可处及时向认监委通报。

(三)实施程序

1. 具备相关资质并有意承担CCC产品检测业务的香港检测机构可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认监委备案。认监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检测机构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对于香港认可处向认监委通报的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认监委告知有关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作出调整,并向认监委报告调整结果。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调整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检测机构在承担CCC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后将情况反馈至认监委,由认监委决定是否调整机构名录。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就CCC工厂检查开展委托合作,委派检查员对在内地全境内的CCC产品生产厂家进行CCC工厂检查。

 


(一)实施范围

1. 检查对象

位于内地全境内的所有CCC产品的生产厂家。

2. 检查内容

对CCC产品的首次工厂审查和跟踪工厂检查。


(二)工厂检查员资质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的相关要求,取得国家CCC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资格。


(三)实施程序

1. 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工厂检查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 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认监委备案。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认证机构名录(包括可实施的工厂检查业务范围),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香港认证机构向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推荐CCC工厂检查员申请人选,并通过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提出CCC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申请。申请人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CCAA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参加检查员培训并参加资格考试,满足条件后可取得CCC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从事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检查员名单通过CCAA网站公告对外发布,检查员资格注册的状态可通过CCAA网站的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查询。
4.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CCC工厂检查员在承担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责成CCAA调查处理后决定是否调整检查员资格注册的状态及已公布的与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认证机构名录(包括可实施的工厂检查业务范围),并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三、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展委托合作,承担内地全境内获证后于工厂选取测试样本。

 


(一)实施范围

1. 抽样对象

位于内地全境内的所有CCC产品的生产厂家。

2. 抽样内容

获证后监督时,于工厂选取测试样本。


(二)抽样人员资质要求

抽样人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的相关要求,取得国家CCC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资格。


(三)实施程序

1. 签约要求与程序同二(三)。

2. 选取样本的测试按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和具体的工厂检查(含抽样)委托书实施。

 

四、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据本指南开展的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CEPA服贸协议》的修订协议和本指南,对相关认证、检测机构在内地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监管司

联系人:杨阳

电子邮件:yangy@cnca.gov.cn

电话:(86)10 82260836  

传真:(86)10 82260819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

香港认可处

联系人:陈健华

电子邮件:kwchen@itc.gov.hk

电话:(852)2829 4826    

传真:(852)2824 1302




 

2020年11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2019年11月20日,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涉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澳门开放事宜,将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推进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落实,认监委制定了实施指南,现予以公布。 

 

认监委   

  2020年5月22日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指南

 

内地与澳门2019年11月20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的修订协议)及其附件,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7项。其中,第4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5项涵盖《CEPA服务贸易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6、7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已有开放措施。以上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第1、2、3项为修订及新增开放措施。实施指南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工作。具体合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施范围

1. 产品范围

CCC目录内所有产品。

2. 产品产地

任何地区加工或生产的产品。


(二)检测机构资质和监管要求

澳门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CCC产品检测业务,应获得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具备CCC产品检测能力。

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应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一条、相关C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准则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澳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CCC产品检测能力进行确认,并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发出确认文件。对于已确认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确认其检测能力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发现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澳门检测机构,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及时向认监委通报。

(三)实施程序

1. 具备相关资质并有意承担CCC产品检测业务的澳门检测机构可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认监委备案。认监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澳门检测机构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对于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向认监委通报的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澳门检测机构,认监委告知有关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作出调整,并向认监委报告调整结果。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调整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澳门检测机构在承担CCC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后将情况反馈至认监委,由认监委决定是否调整机构名录。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就CCC工厂检查开展委托合作,委派检查员对在内地全境内的CCC产品生产厂家进行CCC工厂检查。

 


(一)实施范围

1. 检查对象

位于内地全境内的所有CCC产品的生产厂家。

2. 检查内容

对CCC产品的首次工厂审查和跟踪工厂检查。


(二)工厂检查员资质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的相关要求,取得国家CCC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资格。


(三)实施程序

1. 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工厂检查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 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认监委备案。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澳门认证机构名录(包括可实施的工厂检查业务范围),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澳门认证机构向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推荐CCC工厂检查员申请人选,并通过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提出CCC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申请。申请人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CCAA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参加检查员培训并参加资格考试,满足条件后可取得CCC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从事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检查员名单通过CCAA网站公告对外发布,检查员资格注册的状态可通过CCAA网站的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查询。
4.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澳门CCC工厂检查员在承担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责成CCAA调查处理后决定是否调整检查员资格注册的状态及已公布的与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澳门认证机构名录(包括可实施的工厂检查业务范围),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三、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展委托合作,承担内地全境内获证后于工厂选取测试样本。

 


(一)实施范围

1. 抽样对象

位于内地全境内的所有CCC产品的生产厂家。

2. 抽样内容

获证后监督时,于工厂选取测试样本。


(二)抽样人员资质要求

抽样人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的相关要求,取得国家CCC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资格。


(三)实施程序

1. 签约要求与程序同二(三)。

2. 选取样本的测试按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和具体的工厂检查(含抽样)委托书实施。

 

四、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据本指南开展的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CEPA服贸协议》的修订协议和本指南,对相关认证、检测机构在内地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监管司

联系人:杨阳

电子邮件:yangy@cnca.gov.cn

电话:(86)10 82260836  

传真:(86)10 82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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