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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日期:2023-04-10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一:GJB 9001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介绍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新版国家军用标准GJB 9001C-2017
 一:GJB 9001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介绍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新版国家军用标准GJB 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军装备质量管理迈入新时代。

GJB 9001C标准对的发布和实施,是深入贯彻习主席新时代强军思想和中央军委关于装备质量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实新形势下装备质量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是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法治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装备质量建设、有效提升装备质量保证能力、着力提高装备质量管理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标准是在充分借鉴最新的国际标准ISO 9001:2015及国家标准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同时,在系统总结GJB 9001B-2009的基础上,紧跟国内外质量管理发展的先进理念,紧密围绕新时代强军目标,紧贴装备质量管理要求,突出新时代特征、突出军队特色、突出装备实体,聚焦备战打仗、聚焦战斗力生成、聚焦装备实物质量,在观念意识、总体布局、章节安排、内容要求、重点难点等方面均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在实用性、适宜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进和提升,更好地满足了今后一个时期装备质量建设的新要求。

二.实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

1.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3.《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15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三.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资质要求;

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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